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80********,汉族,初中文化,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镇**村**号,现住地天津市西青区**。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车牌照为津N****8的绿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南开区芥园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密云路交口时,被交警南马路大队执勤民警拦检,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郭某某酒精含量为90.5mg/100ml。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55mg/100ml,为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等;
2.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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