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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乃检公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211975********,汉族,初中,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乡**行政村**村,住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乃东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M****小型普通客车从乃东区准备前往金鲁居委会,当车辆行驶至省道101线迎宾亭附近时被乃东区公安局民警查获。乃东区公安局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带至乃东区华康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并请血液样本送至西藏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4.63mg/100ml。
2020年4月29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乃东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子人员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等情节,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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