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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8251984********,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眉山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9时40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丹棱县齐乐镇滨河南路“一城一味”夜宵店吃饭时饮用了啤酒。郭某某酒后驾驶川A*****小型汽车从“一城一味”夜宵店出发,经丹名路至丹棱县齐乐镇石河村接人后,20时14分郭某某驾车行驶至丹棱县西雅图酒店外路段时,遇交警检查,郭某某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11.5mg/100ml。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郭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4.8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 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3. 郭某某有驾驶资格、车辆有行驶证,未造成交通事故,未超载、超速行驶,也没有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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