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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播州**街道**街**社**栋**单元**号,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1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C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播州区兴隆村出发经205省道往深溪镇大窝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遵义大道考试中心路段时,被遵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市交通警察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9mg/100mL,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随即被带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后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 90.74mg/10O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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