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甘E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礼县盐官镇盐乔路乔川路路段时,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值为194.9mg/100ml,遂被带至礼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并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6.77mg/100ml。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在深夜,未发生实际损害后果,且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现场查处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报告单、现场检查笔录、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