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镇**村**组,现住琼海市**镇**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2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琼海市嘉积镇官塘镇小镇味道饭店饮酒后,驾驶琼A7****号小型汽车沿G98高速公路欲返回其位于琼海市嘉积镇万泉河家园小区的家中。行驶至银海路高速路口路段时,被在该路段设卡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查获现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呼气测试值为86mg/100ml,随后郭某某被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2019年11月25日,经海南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郭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94mg/100ml。
另查明,经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公安机关通过全国公安网页查询,郭某某没有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卢 伟
检察官助理:陈 莉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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