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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80号

被不起诉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镇**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5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原停放在宝安区鹤州润科华府停车场入口附近路段的湘LM5****号牌小型汽车至宝安区鹤州润科华府停车场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7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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