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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号,现住涿鹿县****新民居。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涿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同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1时许,郭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涿鹿县西关路与盐店街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取郭某某静脉血进行化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7.2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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