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镇**村**号,现住涿鹿县**镇**新民居。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涿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同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1时许,郭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涿鹿县西关路与盐店街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取郭某某静脉血进行化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7.2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