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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号**小区**栋**单元**号,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3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石家庄市方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宋环东路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郭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6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郭某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酒精检测数值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且无其他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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