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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号,现住址新华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与西三环辅道交口处,被环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郭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8.48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乙醇含量较低,驾驶机动车期间道路上车辆较少,社会危害较低,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能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本人也系初犯、偶犯,事发后积极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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