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大街**号,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宿舍**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3时许,郭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与中华大街处时,被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测酒仪检测,其数值为117mg/100ml,随即抽取郭某某静脉血液取证并送检,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郭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5.65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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