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5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保定市徐某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线132公里处时,被保定市徐某区交警大队民警查扣,经检测,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并建议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对其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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