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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26197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茫涯行政委员会***镇**区*号楼*-***号,中共党员,系青海油田**处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敦煌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4届满释放并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1日01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青HM****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敦煌市阳关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派出所门前道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郭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结果为117.76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偶犯,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不起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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