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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土家族,大学本科,**,思南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甲酒后持证驾驶贵**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思南县邵家桥镇先锋村出发经思南县城乌江三桥,往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思丰财富广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松凤线(松桃—凤冈)166公里+500米(即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聚信楼超市门口路段)处时,被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巡逻民警查获。经公安民警现场对郭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8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公安民警将郭某甲带至思南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管。
2019年12月26日,思南县公安局将郭某甲血样1管(管身编号:Y11065686)送至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送检郭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62mg/100mL。2020年1月3日,郭某甲提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后,思南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7日将郭某甲的另一备检血样1管(管身编号:Y11798472)送至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送检郭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6mg/100mL。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被现场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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