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1〕37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号码362401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曾于2007年2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4日立案,当天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埗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日21时,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驾驶粤S5****小车,途径东莞市高埗镇莞潢路时兴家具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04.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判决书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