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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7********,汉族,专科毕业,住河南省孟津县**大道西段**花园****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21时23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豫******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孟津县城**大道由南向北行至**银行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郭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8mg/100ml,2019年7月15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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