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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34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1********,汉族,中专文化,**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村**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1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YG****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天河城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2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南海中医院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92.6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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