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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宁夏中宁县人,住宁夏中宁县**镇**村**队**号。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中宁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年4月26日退回中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5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中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4日21时许,郭某某驾驶宁ER****号轻型普通货车在中宁县石空镇爱家超市门口与杨某某驾驶的宁AP****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郭某某驾驶车辆驶离现场后被查获。后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52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宁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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