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东莞市**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市**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S0G****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东坑镇东坑村科技路华仁对出路段时,被执勤大队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74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抽取登记表等书证,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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