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银西检一部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8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号,现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侦查,2019年8月19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3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1时24分,郭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2号小型轿车沿北京路由东向西驶离路口,1时33分其驾驶宁A****2号车行驶至兴洲北街与怀远路交叉路口西侧50米路段,与车内人员禹****发生争执。群众报警后,郭某某被西夏区公安分局西花园派出所民警带离后移交金凤区公安局满城北街派出所处置,经在满城北街派出所对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1mg/100ml。2019年8月14日,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银公(物)鉴(理化)字第【2019】815号检验报告:经检验,从郭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90mg/100mg。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9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