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3********,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农民,无前科,无党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环洲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司法局巷子吃饭,吃完饭后继续驾驶该车行驶至金鹏商业街东口后原路返回到政府小十字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3.50mg/100ml。属醉酒驾驶。郭某某如实供述了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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