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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2日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9日1时26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甘J5***5号小型轿车沿岷县岷阳镇和平西路往岷县岷阳镇长虹村方向行驶,行至岷马公路0公里200米(君悦宾馆门口)路段处时被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抽取血液,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刑事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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