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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80********,汉族,小学肄业,农民现住柘城县新城办事处**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豫N63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供电局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5mg/100ml。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及现场照片;2.证人李**证言;3.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两份;5.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属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通过,决定对郭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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