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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426231987********,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襄汾县人,户籍地:陕西省襄汾县**镇**街**号,无业。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1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晋L****7号棕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沿康宁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时,被小店一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使用酒精呼吸测试仪对其测试,测试结果为83.1mg/100ml。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检测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07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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