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11973********,汉族,初中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村**组,住南阳市**路**家属院**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1月 29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豫R1****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市场门口附近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郭某某的血醇含量为92.61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郭某某血醇含量较低,且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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