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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危险驾驶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郭**,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毕业,河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新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21时50分,被不起诉人郭**酒后驾驶豫****宝马小型越野客车沿新野县中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汉华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郭**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71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郭**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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