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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郭某,男性,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70********,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号。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3时30分,被不起诉人郭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B*****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渭南城区玉德路行驶至三贤路与东风大街十字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郭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郭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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