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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镇**宿舍**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邵东市公安局水井头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5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客车在邵阳市大祥区**路魏源酒店地段被邵阳市交警支队大祥大队民警查获,通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07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邵阳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体内血乙醇含量为91.78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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