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奎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奎屯*********店店主,户籍所在地新疆奎屯市,住奎屯市**小区**幢**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奎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奎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在经营奎屯*********店并从事生活美容服务期间,在没有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无中文标识和说明的肉毒素、玻尿酸、可吸收缝合线(蛋白线)等药品和医疗器械,通过让消费者使用的方式进行变相销售,违法所得7937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奎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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