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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5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镇**村**号,现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醉酒后(经鉴定,送检的郝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0.56mg/100ml)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济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古城西路与石清路交口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酒精含量不高,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在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能主动配合调查,本人也系初犯、偶犯,事发后积极悔过,对此事有较深刻的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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