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91********,汉族,大专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江苏省涟水县,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苑**园**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9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饮酒后驾驶苏HB****号小型轿车,沿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盛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0KV 宁牧线 一二”电线杆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96.8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的证人证言;
3.犯罪嫌疑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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