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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泉院一部刑不诉〔2020〕Z39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31978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街**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2时06分左右,郝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白色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南街与大东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第一次检验,郝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3.56mg/100ml。郝某某对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有异议,要求重检。第二次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为82.8mg/100ml,郝某某对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无异议。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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