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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11971********,东乡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色尼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11年6、7月份的某一天,从被害人白某某手里购买了虫草并转卖给牛某某,但未拿到价款。在2012年支付了5万元的虫草款,尚欠15.2938万元。后经被害人同意,郑某某前往厦门找牛某某讨要价款,要得10余万元并偿还了自身债务。因被害人未能联系上郑某某,而被立案侦查案。
本院认为,郑某某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那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色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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