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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诈骗案)(郑某某)(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44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住潮南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利用网络发布提供淘宝刷单业务的虚假信息,并向通过该信息联系购买刷单业务的被害人杨某某虚构其具有淘宝刷单能力的事实,后从被害人杨某某处骗得人民币6300元。现已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处扣押人民币63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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