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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50583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为福建省南安市,住本市岳阳楼区**花园****。因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2015年9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附近宵夜时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粤******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时,被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综合执法大队查获。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现场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违法前科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小,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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