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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浙江省宁波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住浙江省宁波市**路**弄**号**室。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经淄博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3月30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5日、4月30日二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始,犯罪嫌疑人郑某甲、姚某某、郑某乙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合谋利用资金、持股优势操纵“**”流通股股票。郑某某接受郑某甲、姚某某委托,通过电话指挥缪某某、朱某某、许某某等进行股票交易。后于2018年1月底2月初退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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