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31991********,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家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尔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2019年12月12日因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黑B****5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明大街与工建路交叉口时被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7.5mg/lOO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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