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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89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渔民,住浙江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苍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无证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mg/100ml)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由龙港市舥艚社区往苍南县炎亭镇西沙村友谊西路方向行驶。当日20时02分许,郑某某驾驶车辆途经苍南县金乡镇龙魁线南烊村路口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核查记录、现场查获照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报告、车辆技术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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