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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华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于1977年*月**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务农,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77********,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本县**镇白沙州沱竹公路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江华瑶族自治县**镇金山角“煲煲香”饭店吃晚饭饮酒后,驾驶粤******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沱江镇萌渚路由北往南向鲤鱼井路方向行驶,21时14分许,行至萌渚路与翠华路交叉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乙醇含量是97毫克/100毫升。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59mg/100ml。
2020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经民警传唤后自觉到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现场照片;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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