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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石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号,住石首市**镇**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金彭牌白色四轮电动车经过石首市高基庙镇肖家岭灯控路段时,被在此设卡执勤的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郑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8.5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带至石首市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郑某某送检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13.84mg/100ml。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对自己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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