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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051982********,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二环东路139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小区**号,石家庄市**处**科干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1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3月01日0时3分许,在石家庄市裕华路煤机街交口附近,因单位有紧急任务并于代驾发生口角,致使代驾离去,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挪车时,与同向行驶的小型轿车追尾。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44.6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该是挪车时发生的事故,事出有因,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起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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