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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3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8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8U****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 20时10分许,当车行驶至武义县法金线0公里8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检验后,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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