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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一部刑不诉〔2020〕19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81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银行职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科华北路加勒比广场一餐厅及一酒吧吃饭喝酒。结束后郑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别克牌小型轿车,沿红星路由红星路四段往红星路二段方向行驶。次日0时16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83号院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挡下检查,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35.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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