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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华检刑不诉〔2021〕5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住成都市金牛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7日00时58分许,郑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5号“府青苑”西北门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郑某某作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4毫克/100毫升。民警遂将郑某某带至核工业416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郑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116.9毫克/100毫升。郑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郑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成都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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