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8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中共党员,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号,广元市诚信建材经营部,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02时25分许,郑某某饮酒后驾驶川HM****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33 mg/lOO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广元市湘康医院提取血液。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郑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鉴定,鉴定为110.3mg/lOOml 。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强制措施凭证等;2.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4、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较低、坦白、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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