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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租住于本市岳阳楼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朋友袁某某等人在本市四中附近餐馆吃饭时饮用了一杯白酒。23时许,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轿车准备前往本市中南市场附近,当其行驶至岳阳**道市政协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户籍资料、查获经过、酒精呼吸测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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