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县检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01978********,汉族,初中文化,厨师,四川长宁人,住: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0日晚上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高县沙河镇虹雅食府饭店往长宁县铜鼓镇水库村4组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高县沙河镇加油站路段时被公安交通管理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郑某某的检测结果为96.0mg/100mL。经提取郑某某血样送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0.0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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