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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曾用名郑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街**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锦江区水碾河路的“PLAY HOUSE”酒吧喝酒。次日凌晨3时许,郑某某驾驶川J*****保时捷牌白色小型轿车从“PLAY HOUSE”酒吧出发,沿一环路东四段由水碾河路口往九眼桥方向行驶3时27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成都机床电器研究所门前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40.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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