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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三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新余市**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高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5日21时42分,郑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号小车由东向西行驶,经高安市**大道与**路交叉口路段,被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北中队民警查获郑某某涉嫌饮酒驾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员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mg/100m1,并将其带至高安市人民医院抽血取样,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赣求司(2020)毒鉴字第10016号检验报告书:郑某某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45mg/100m1。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郑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且已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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