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3********,汉族,高中文化,成都**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路**村**号**号,现住址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5日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日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在晚饭期间饮酒,次日9时许,郑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G****号小型轿车,由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往红花岗区石佛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沙河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经抽取其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87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