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现住贵州贵安新区**乡**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贵阳市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颜某某,贵州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1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贵JH****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贵安新区党武乡翁岗村出发,沿栋青路往贵安新区党武乡大坝井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贵安新区大学城栋青路轻工学院正门路段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97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